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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43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武功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4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先后十四次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资溪面包鉴湖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蛋糕、面包、吐司等食品若干。2020年3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再次在该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7元的手工可可棒1盒、马卡龙糕点1盒、格莱美蛋糕1盒、北海道吐司1包,后被店员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3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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