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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52321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仝某某放在该宿舍**号更衣柜内的vivo手机1部(含手机壳、充电器),价值人民币24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买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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