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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2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11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分别窜至诸暨市**镇实施盗窃五次,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252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初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路**和****之间的弄堂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0元的的盆栽老榆树桩一盆;

2.同年7月下旬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路***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30元的盆栽罗汉松二盆;

3.同年9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诸暨市**镇***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元的盆栽兰花一盆;

4.同年1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路**和***部之间的弄堂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元的盆栽海棠花一盆;

5.同年11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路***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盆栽老鸭柿一盆。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取得各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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