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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38********,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邳州市铁富镇于家村信长乐购超市购物时,看到被害人曾某某放在电子称旁的一部苹果iphoneX手机,因想到自己的手机正在维修无手机可用,冯某某遂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当天中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说被害人报警,自行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老年人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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