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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冯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镇**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9时许,王某乙的苹果XR手机在郯城镇十里集市上被偷走。证人王某甲指认系冯某某所为,但无其他证据佐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乙和证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2日09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郯城县郯城街十里集市上,将王某乙的苹果XR手机偷走,涉案价值5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只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指向该案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所为,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与之相互印证。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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