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4月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路****店内,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对部分商品不扫码、删除订单等方式,五次盗窃牛肉、洗涤灵、草莓等商品,被盗商品进价共计人民币1939.16元。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被害单位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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