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于2020年2月28日予以释放。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凌晨,冯某某在龙里县醒狮镇谷龙幼儿园内,将教师宿舍三楼302室窗户拉开后,从窗户伸手开门进入宿舍,将被害人龙某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600元现金盗走。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0月11日至13日期间,冯某某在龙里县醒狮镇谷龙幼儿园内,将教师宿舍三楼403室窗户拉开后,将靠窗书桌上的被害人敖某某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盗走。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R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冯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2100元,赔偿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42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