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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女,197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小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冯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要求参与人通过云联商城或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网络页面,进行注册并成为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名),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加入的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普通会员缴纳99.9元可以升级成为金钻会员,缴纳999元可以升级成为铂钻会员,铂钻会拥有以上三种会员推荐权,金钻会员拥有金钻会员、普通会员推荐权,普通会员没有推荐权。会员均可以享受消费全返奖励,金钻以上级别的会员还可以获得下线无限层级的“嘉奖”积分奖励,以积分计算返利的形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云联惠”参与经营。

2016年3月安某某通过陈某某介绍扫码注册成为“云联惠”普通会员,会员ID为“海清12777”,一个多月后安某某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安某某在明知“云联惠”是通过购买产品返还积分,发展下线可以获得“嘉奖”积分,积分可以兑换成现金的运作模式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发展郭某某、冯某甲等82人为其下线。郭某某通过安某某介绍注册成为“云联惠”普通会员,会员ID为“郭某某7288”,后通过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郭某某在明知“云联惠”运作模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冯某甲等80人为其下线。冯某甲经郭某某介绍通过扫码注册“云联惠”普通会员,会员ID为“轻描淡写波波”,后通过缴纳了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冯某甲在明知“云联惠”运作模式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冯某乙、刘某某等65人为其下线。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注册的会员ID为“海清12777”的账号在整个“云联惠”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8层,下线层级有26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9个,下线总人数有5595个,通过平台提现金额为24496.910元,到账金额为:23887.200元;冯某甲注册的会员ID为“轻描淡写波波”的账号在整个“云联惠”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8层,下线层级有24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7个,下线总人数有5426个,该会员提现金额为38052.00元,到账金额为:37064.160元;郭某某注册的会员ID为“郭某某7288”的账号在整个“云联惠”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9层,下线层级有25层,直接下线人数有4个,下线总人数有5570个,该会员提现金额为28431.830元,到账金额为:27811.0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明知“云联惠”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后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积分返利,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5人,促成“云联惠”传销组织的壮大,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基于冯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并非将“云联惠”作为主要获利手段或事业经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更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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