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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住德阳市旌阳区**广场**幢**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将学员伍某某、方某某介绍给肖某某,肖某某再介绍给刘某某,由刘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安排人员帮助上述人员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冯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2019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将学员魏某某介绍给严某某,严某某介绍给刘某某,刘某某介绍给阳某某,阳某某找到张某某帮忙考试作弊。同年12月27日,魏某某在**县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点参加科目一考试时,由张某某向魏某某说答案通过考试,冯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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