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街**号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本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雷州市**有限公司(原雷州市**公司)水费人民币58468.3元及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费人民币708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费人民币708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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