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住址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德阳市旌阳区原**乡人民政府对辖区**村村民进行征地拆迁安置,此后旌阳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原**村的范围内引进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了青衣江路以北道路建设工程和青衣江路大桥上游河道清淤工程等项目。
2019年11月以来,在犯罪嫌疑人曾某甲的煽动、唆使下,原**村村民以对拆迁安置政策不满为由,采取拦截、围堵施工车辆及搭帐篷轮流值守的方式阻扰上述三个项目正常施工,导致上述三个项目于2019年11月底被迫全面停工,在阻扰施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多次积极到现场参与,曾某乙、冯某某先后保管了原**村村民缴纳的维权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向参与在帐篷内轮流值守的村民发放补贴,由曾某乙或欧某某负责发放。经项目施工方核算,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阻工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61万余元,青衣江路以北道路建设工程因阻工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万余元,青衣江路大桥上游河道清淤工程因阻工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85万余元。2020年1月6日,冯某某在德新镇其经营的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拆迁征地相关材料,被阻扰施工工程的审批、许可及损失材料,查扣在案的维权费用记录本等;2.证人证言:被阻扰施工工程相关人员的证言,当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当地村民的证言等;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关系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阻扰施工现场视频;6.从涉案人员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积极参加者,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