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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二次退回湘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30日凌晨,在湘阴县**镇**路与**路红绿灯处,邵某某、朱某某、黎某某、黄某甲驾驶车辆与胡某某、冯某某、毛某某(已起诉)等人驾驶车辆在等红绿灯时发生口角纠纷,胡某某、冯某某、毛某某等人与邵某某等人相互用拳脚进行打斗。后双方邀约调集人员再次进行打斗。后在本县**镇**广场**处靠近**处,双方邀集人员碰面后,双方持械发生打斗,致邵某某、黄某乙受伤。胡某某、冯某某持木棍积极参与斗殴。经鉴定,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冯某某持棍赶到现场,但未能证实其持棍后的行为,是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本院认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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