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绰号毛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凌晨,税某甲(起诉)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因故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在习水县良村镇长征东路(原习水县良村镇卫生院)斗殴。李某甲安排同行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袁某甲(不起诉)拿了三根棒球棍到现场后,又通过电话联系李某乙(起诉)到场帮忙斗殴,李某乙随即邀约周某某(起诉)、陈某某(起诉)、付某某(起诉)及袁某乙(不起诉)等人到场参与打架,陈某某、付某某各带了一根木棒到现场。
税某甲安排税某乙寻找打架械具后,通过电话邀约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陆某某等人到场帮忙斗殴。王某甲受邀后邀约张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前来帮忙。张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到场后被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等人殴打后逃离现场。随后,税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陆某某到达现场,李某甲、陈某某、周某某、付某某、李某乙等人持棍棒殴打税某甲。周某某、袁某乙用棒球棍砸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陆某某见状经劝阻李某甲等人未果后拨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等人见陆某某报警后逃离现场。经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税某甲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税某甲被损坏的摩托车维修价格为431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赔偿税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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