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2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兰陵县层山镇湖埠山前村汪塘内,与唐某某等人因挖土坑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和唐某某发生撕扯、打斗,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将唐某某的左手小指咬伤。经鉴定,唐某某左手小指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他部位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供证不一,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冯某某有纠集多人打架斗殴的行为或者参与了打斗,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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