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江苏省扬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其经营的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防水防腐原材料时未取得发票,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人民币(下同)6150元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同案人(另案处理)获得了出票单位为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商行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41万元。案发后,冯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发票尚未入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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