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03742943,单位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冯某乙。
诉讼代表人冯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6月28日补查重报。
尤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8日,尤溪县公安局在核查江西景德镇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线索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期间,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通过第三方樟树市**矿业有限公司购买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9443621.86元,并在税务部门成功抵扣,抵扣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825141.64元。经侦查,在樟树市**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期间,相关货款资金系“**公司”提前通过“**公司”业务员冯某某个人账户转至“**公司”基本户,后全额回流至樟树市**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户,樟树市**矿业有限公司长期没有无实际经营业务,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及相关其他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逮捕。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其为该公司股东,且是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人,樟树市**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后均是其经手办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尤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冯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人民币50万元由扣押机关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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