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3********,汉族,出生地为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就日巷智慧社区见面,冯某某假称能帮忙办理陈某某丈夫聂某某入户广州事宜,陈某某按照冯某某的要求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33000元人民币办理费用给广州市**人力资源责任有限公司,又按照冯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人民币给冯某某作为办理学历费用,后办理入户手续的广州市**人力资源责任有限公司发现冯某某提供的聂某某的学历有问题而无法办理入户。陈某某与冯某某联系,陈某某经了解才知道冯某某并不是街道工作人员,也不是广州市**人力资源责任有限公司的人员,只是一个中介,因冯某某及广州市**人力资源责任有限公司都不肯将陈某某所交纳的钱退回,也无法办妥入户广州的手续,于是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7月12日15时,冯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将诈骗款项人民币7000元归还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退赃和被害人谅解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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