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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虚构可以免考科目一及科目四也能考取汽车驾驶证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蓝某某信任后,骗取蓝某某6000元报考费并将钱用于偿还个人网贷。到案后,冯某某委托其家人已退赔蓝某某6000元损失,并取得蓝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冯某某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蓝某某损失,取得蓝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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