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7********,汉族,初中文化,挖×司机,住铜鼓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铜鼓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和7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易某某(二人拟起诉)先后在汤某开设的“江西达驭互联网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学会诈骗套路。同年11月,冯某、易某某邀请犯罪嫌疑人(拟起诉)商议共同设立诈骗窝点,三人先在铜鼓县**镇**栋**单元**室成立“金晖工作室”,2020年3月7日搬至县城江西捷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二楼,同年4月30日成立“铜鼓县金丰贸易有限公司”,由易某某担任法人代表,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直到同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捣毁。该窝点由杨某负责管理财务、解封微信账号以及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冯某负责业务培训,易某某负责人员招聘,三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10余张电话卡分别注册成诈骗专用微信,并利用在“江西达驭互联网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拷贝出来的图片、视频发送朋友圈,伪装成一个名为“张婷”的“白富美”形象。该窝点先后招聘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拟起诉)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等员工后,由冯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微信给员工使用并传授诈骗套路,按照杨某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添加成年男性为微信好友,通过虚构“撞车”“体检”“生病”“出差”等事实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以帮对方捎带价格昂贵的铁皮石斛(实为网上购买的廉价产品)或者自己“过生日”“买鞋子”等为借口,最终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该窝点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因2020年初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而暂停两个多月)被公安机关捣毁为止,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合计64660.19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在该窝点参与诈骗数额11336元。2020年6月1日,冯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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