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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原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其经营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年以来,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业务,为地主方和开发商提供居间介绍,赚取居间报酬。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害人许某某陆续向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冯某某个人账户及公司会计个人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186万元,用于投资。冯某某于2018年间陆续返还许某某155万元。后因冯某某不能返还许某某全部投资款项,许某某报案,2019年8月29日冯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冯某某家属于2020年6月28日退赔许某某260万元,许某某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投资失败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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