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7********,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西安市高新区**室,工作单位北京云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5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丛某某均从事炒卖数字货币业务,二人通过微信认识。在微信群内,冯某某以100%承担亏损的许诺吸引他人投资该业务,投资收益与网友四六分成。
2019年8月4日,丛某某先网站上购买了5个ETH币转给冯某某代炒,冯某某称挣了5个ETH币,赢得了丛某某的信任,该次投资收益按比例扣除费用,冯某某应转给丛某某7.61个ETH币,但实际上并没有转账。8月8日,丛某某再次购买了12.39个ETH币,连同上次未转账的7.61个ETH笔合计20个ETH币,转给冯某某代炒,冯某某称都亏掉了。8月10日,丛某某在冯某某100%包赔的许诺下,又购买了4004.8个USDT币分二次转给冯某某代炒,冯某某称一部分还了欠账,一部分亏掉。
案发后,冯某某分两次赔偿丛某某合计54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收到条、转帐记录等;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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