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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2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城县****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潇潇、吴伯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冯某乙原系情侣关系,2018年6月22日,冯某乙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故意伤害陈某某,后最终被惠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冯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联系被害人冯某丙(系冯某乙的妹妹)以为冯某乙聘请律师辩护为由需要用钱。冯某丙信以为真,2018年7月5日在东莞市**区**路**巷*号通过微信向冯某甲转账15000元,冯某甲收到钱后,花费2000元聘请律师会见了冯某乙一次,还为冯某乙花费约3000元,剩余约10000元并没有为冯某乙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后冯某甲又以需要赔偿伤者10000元以便取得谅解为由再次要求冯某丙转账,2018年7月18日冯某丙在东莞市**区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冯某甲,冯某甲收到钱后并没有赔付给伤者陈某某。在冯某乙刑满释放后,冯某丙发现被骗于是报警。2020年5月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同年6月5日16时许,冯某甲到达万江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家属于2020年9月5日赔偿45000元给被害人冯某丙,冯某丙对冯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微信聊天和转账截图、谅解书、收据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 具有主动到案、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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