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00********,汉族,专科文化,广西**学院**级**,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路**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院**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利用充值**号、**账号能获得游戏点券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唐某某往**号、**账号中充值人民币3030元,并以帮操作为由获取对方**、**账号和密码。冯某某登陆唐某某账号后将钱款套现,用于偿还网贷。后冯某某通过删除**好友、屏蔽**账号的方式逃避还款。案发后冯某某向唐某某退赔全部损失,获得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及信息截图、学校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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