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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623199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邱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采用帮被害人销售“球球大作战”手游账号的方式诈骗。由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责寻找出售游戏账号的玩家。由邱某某假扮平台客服,采用对被害人谎称出售账号需要交纳保证金、中介费、赎回包赔费等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5 600余元。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从邱某某处分得人民币共计2 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同案人员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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