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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0********,满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元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17日,时某某报警称:2018年8月30日,其接到民生银行业务员冯某某的电话,冯某某称能给其信用卡提升额度,冯某某先后骗取其费用8000元,时某某的信用卡额度并未提升,后时某某联系不上冯某某,经调查民生银行已于2018年4月份跟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2、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维明派出所向我局移交案件:2018年10月23日,冯某某以为王某甲(身份证号:1301051970********)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其2000元。

3、保定市公安局韩庄派出所向我局移交案件:2018年7月30日,冯某某以给张某甲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分三次共骗取其9400元。

4、辛集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案件:2018年8月12日,冯某某以给王某乙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分两次共骗取其9000元。

5、石家庄市长安分局向我局移交案件:2018年9月17日冯某某以给张某乙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其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元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元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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