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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甘肃**酒业有限公司及天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亚军,甘肃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

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8月份,被害人魏某某因为自己女儿找工作的事情通过中间人雒某某认识王某某(已起诉),后王某某便给魏某某介绍了吕某某(存疑不诉),通过吕某某又将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介绍给魏某某一方,该冯在饭局上拿走了魏某某女儿的相关资料,并扬言称说想去天水市哪家医院都可以。几天后王某某又电话询问魏某某将钱准备的如何,因魏某某急切的想给女儿找到工作,便准备了四万元现金交予吕某某,后吕某某将四万元拿走交给冯某某。但冯某某、吕某某并未将该钱用于找工作,而私自用于私人倒账,在魏某某追问事情期间,两人串通后编取各自理由拖延时间。直到2018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向被害人魏某某电话告知,其女儿的工作基本快合适了,需要四万元给帮忙的人好处费,几人便相约在天水一饭店内见面后,王某某让魏某某给吕某某1万元现金让其打理帮忙的人,魏某某便将1万元现金交予吕某某手中,后吕某某便给冯某某2000元的好处费,自己将剩余的钱拿走,冯某某拿完钱后便开车去清水县但并没有给魏某某女儿说工作一事,王某某和魏某某便去天水一宾馆休息,期间,王某某以自己要打理工作的人为由又从魏某某手中将剩余的3万元骗取,后该王将钱又用于自己平时的花销。第二天,冯某某和吕某某便让魏某某女儿去天水人社局报道,但是魏某某女儿去后并未有此事,魏某某便找王某某说事情,王某某便称钱到位自然就进去了。后王某某又骗魏某某称其女儿的工作基本快到位,从被害人魏某某手中骗取好处费5万元。后被害人魏某某多次联系王某某和吕某某询问自己女儿工作的事情,但均被王某某和吕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直接将被害人魏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拒绝与其联系,魏某某又找冯某某理论此事,该冯便说该钱用于吕某某和自己的账务,一切由吕某某负责,便再不与魏某某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认定冯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前证据无法证实冯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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