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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街,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号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通过微信以帮助受害人周某某低价购买“王者荣耀”手机游戏皮肤为由,骗出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当时周某某先通过微信给对方发送180元红包,遂用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周某某支付宝账号,将周某某支付宝中的3390元余额、借呗500元、来分期500元直接用于充值自己玩的赌博网站中,共计骗取受害人5670元钱。后将周某某的微信号拉进黑名单。案发后,冯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物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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