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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街**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邵某某在自身于2014 年购房未到手并后期一直索要、存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7年介绍范某某以低价购买瑞安花园安置房,协助杜某某、冯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某购房款50.76万元;

2.邵某某在自身于2014 年购房未到手并后期一直索要、存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7 年介绍邹某某以低价购买瑞安花园安置房,协助杜某某、冯某某骗取被害人邹某某购房款61万元;

3.邵某某在自身于2014年购房未到手并后期一直索要、存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7年介绍赵某甲以低价购买瑞安花园安置房,协助杜某某、冯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甲购房款37.6万元;

4.邵某某在自身于2014年购房未到手并后期一直索要、存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7年介绍周某某以低价购买瑞安花园安置房,协助杜某某、冯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购房款6万元;

5.邵某某在自身于2014年购房未到手并后期一直索要、存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17年介绍赵某乙以低价购买瑞安花园安置房,协助杜某某、冯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乙购房款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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