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为顾某某(男,32岁,山东人)办理赎回车辆为由,骗取顾人民币2.5万元。2019年12月10日,顾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冯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顾某某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冯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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