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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榆树市******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5日,刘某某(已不起诉)驾驶摩托车在榆树市太安乡光阳村平安屯水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慌称刘某某受伤原因是在家骑自行车不慎摔伤,于2015年12月14日,伙同刘某某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4023.49元。案发后赃款退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还赃款,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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