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钟祥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至2019年8月,张俊、吴洋(均移送起诉)两人共同合作实施投资平台诈骗,由张俊负责平台操作,吴洋负责财务收赃取款。吴洋邀约了官旋、胡晓伟(均移送起诉)等人,后张俊、吴洋以“钟祥市紫蕊医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了刘某某、高江红、祝晶(均移送起诉)等人,张俊安排官旋、胡晓伟为组长各带一个组,其他人为业务员(文员)开始实施诈骗行为。诈骗得来的钱被平台扣除费用后,一部分用于给公司的组长、业务员发工资,组长工资为每月底薪3500元加组内业务员骗取款项的提成,业务员工资为每月底薪2500元加骗取款项的提成,文员的工资为每月底薪2500元;另一部分钱被张俊、吴洋开销后,剩余的钱由张俊、吴洋平分。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经人介绍到胡晓伟组作为业务员参与实施诈骗行为。2019年8月15日,冯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其间,冯某甲未骗到被害人,也未领取到工资和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37部手机、17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寇双林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同案犯张俊、吴洋、胡晓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8.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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