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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花园**座**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8日,大沥派出所香基社区民警中队抓获涉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已于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依法逮捕)。经询问,王某某除对自己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外,还交待自己还曾帮多人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得利:王某某在收到他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后就会打电话或微信联系冯某某,然后再去到冯某某在**花园小区的楼下拿毒品,购买毒品的毒资也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冯某某的。2019年12月26日,大沥派出所香基社区民警中队将冯某某抓获。经讯问,冯某某拒不承认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只承认有出资要王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后与王某某一起吸食。经调取王某某的微信交易支付明细表,发现王某某每次收到他人购买毒品的毒资后,均会将全部或部分毒资转给冯某某。对此,冯某某辩称王某某从2017年开始多次向自己借钱,并从2019年开始通过微信方式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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