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霞山区**村**路**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在**段**队期间,为骗取征地补偿款,根据陈某甲的授意,徐某某向其表哥冯某某借用身份证及银行存折等资料,用于其与陈某甲、陈某乙骗取征地补偿款。征地期间陈某乙、徐某某将给排水沟虚假登记为Ⅳ类虾池,并通过虚构虾苗、电线、深水井和淡水管等补偿项目,以冯某某的名义虚构了编号为〔2017〕****虾005号的《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补偿金额为128231.42元,约定将上述补偿款中的9940.5元分配给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在上述资料审批期间,徐某某告知冯某某利用其身份骗取征地补偿款事项。
2018年3月30日,湛江经开区管委会将补偿款118290.92元和9940.5元分别拨入冯某某的账户(账号:800100004********)和**村委会的账户(账号:800200000********)。2018年4月9日,徐某某按照陈某甲的指示将冯某某账户中的80000元转至时任**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沈某某妻子账户,并从冯某某的账户中取款38200元后分给陈某甲、陈某乙各10000元,剩余补偿款由徐某某自己支配。几天后,陈某乙因担心被查将10000元退回给徐某某,徐某某分得28290.92元。
开发区监办在调查期间暂扣了徐某某和沈某某分别退缴的涉案款项28290.92元及80000元,合计108290.92元,存于湛江经开区财政局预算外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从犯,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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