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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8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杰,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作为外商代理与于某某共谋以低报价格方式从黄岛海关走私乱码纸入境。于某某借用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冯某某制作虚假发票、合同等单证,通过邮箱发给于某某,后于某某委托代理公司使用上述虚假单证向黄岛海关申报入境,货款差额部分由于某某通过人民币支付给冯某某。

经黄岛海关核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帮助于海涛进口乱码纸24票共计8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6278.1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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