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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冯海娟)(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5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高职文化,浙江省义乌市人,家住浙江省义乌市******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8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义乌市**镇**路延伸路往**大道方向路段时,因未注意到被害人张某某在道路中间车道上清理道路泥土,以60-70km/h的速度撞击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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