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53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有限公司下属**堆场内,驾驶堆高机作业时,违反《杭州湾堆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空箱堆高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规定,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所属企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家属谅解冯某某和**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前科情况、归案经过、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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