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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24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延吉市**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山庄**室,现住延吉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4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延吉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10时许,在延吉市**街**山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住宅,以言语威胁的手段非法侵入被害人刘某某住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已扣押的财物发还给所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9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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