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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霍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泽位,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澄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4日),澄迈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网络诈骗,先是在淘宝网上买“仿站”、“采集信息软件”,后找人制作微信公众号及购买发送短信平台实施诈骗。

2019年7月10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取得联系后,通过其QQ加冯某某为好友。经沟通后,冯某某认为黄某某做不正规行业,便将黄某某从其QQ好友里删除。2019年7月16日,黄某某再次添加冯某某为好友,冯某某答应为黄某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美团网】尊敬的商家:系统检测到你的店铺存在客户举报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将关闭店铺处理,微信公众号搜索‘商家线上处理’关注并线上处理,退订回T”、“【江苏车管所】尊敬的客户您好:您车辆六年免检近期到期微信公众号搜索‘江苏线上年审’关注并线上年审申领免检合格标志办理。退订回T”之类的违法短信。冯某某把登录网址(http://39.104.187.182:8888/Index.aspx 短信发送平台前端页面)、账号、密码告诉黄某某,黄某某通过“王仕鹏”的账号充值354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购买短信45501条,2019年7月16日至23日,黄某某通过该账号提交短信成功25696条;黄某某通过“杨颖”的账号充值1080元购买短信14000条,7月17日到22日,黄某某通过该账号提交短信成功3623条。冯某某通过(http://39.104.187.182:8899/Index.aspx )短信发送平台后端页面将黄某某提交成功的短信全部发送出去。黄某某成功发送短信3000余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均已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  冉

                             检察官助理:宋昀倬

                       

   2020 年 6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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