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出生日期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1********(现户籍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牧场***队***号,住第七师***团**里*幢***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第七师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江,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第七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2月18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1月19日至2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团与冯某某签订1760亩地退耕还林承包经营合同,期限20年,定制模式为2+8(2米树沟、8米背垄),最低株数120株/亩,在未完成种植任务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任何作物间作,在完成林木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经营退耕还林。2020年3月底,冯某某安排雇工李某某组织人员开始种植白蜡树,种植模式为2+11(2米树沟、11米背垄),并于4月在背垄处播种棉花。2020年4月16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和**局、***团**发展服务中心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块存在背垄过宽、苗木栽植后未及时灌水的问题,当天***团**发展服务中心向冯某某发出整改通知书。2020年5月冯某某安排雇工李某某购买榆树种子进行补植,用来解决背垄过宽和苗木成活率问题。2020年6月4日再次验收时,冯某某地块苗木成活率仍旧不达标。
2020年6月15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和**局以冯某某在承包的退耕还林地中种植棉花,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第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本院认为,冯某某的上述行为,确实存在违反合同和行政管理的经营情况,但缺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和要素,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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