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19日,为了安置铁岭工业区开发搬迁的坟墓,闽侯县人民政府作出[2006] 28号专题会议纪要,原则同意**镇在不影响工业区规划的前提下,在**村规划一片山地(“三松”山场)作为坟墓搬迁安置地。经闽侯县**镇**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开会决定将这个项目交给**村老人福利基金会(也称为**村老人协会)全权负责,由时任**村老人协会副会长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全权负责坟墓搬迁安置地的开发建设、占用林地审批、经营管理。
2013年至今,政府因开发建设又多次下发会议纪要明确因项目建设涉及的坟墓搬迁安置于“三松”山场。2006年下半年至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和机械设备在关口村“三松”山场开发建设了共三期的“三松”陵园。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三松”陵园开发建设总共非法占用林地45.73亩,其中经济林地22.82亩、防护林地22.91亩。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3月19日,因案发地涉及公益性陵园不宜原地补植复绿且**镇当地无可补植复绿地块,故冯某某愿意以**镇当地每亩1200元的造林成本,自愿出资16.5万元在南屿镇虎秀山生态修复园进行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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