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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生态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77********,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省**有限公司员工,古田县**工程**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号**栋**单元**室,暂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项目施工项目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7日将该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江西省**有限公司承包古田**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江西省**有限公司任命冯某某为古田**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和组织管理;任命张某某为生产经理,负责现场土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该项目在道路清表和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原设计施工路线存在规划不合理、施工难度大、群众阻工等原因张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建议改道施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保证工程进度,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未向江西省**有限公司汇报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更改原用地批准方案、变更线路施工的决定,张某某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超审批违规施工,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林木被大量毁坏。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1、鉴定对象占用山场座落在古田县**镇**村20大班020小班、22大班040小班、27大班020、030、040小班、28大班060小班、31大班010小班,**镇**村07大班010小班、09大班020小班,**乡**村08大班050、060、070小班;2、超审批占用林地总面积为7.51亩,其中一般用材林为2.21亩,水土保持林为5.30亩;3、现场毁坏林木总蓄积量为16.69立方米(马尾松13.86立方米、杉木2.83立方米),其中已办理林木采伐证9.24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证7.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建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福建省林业厅准予许可决定书、古田**项目(变更)使用林地现状图(设计审批图纸)、关于成立古田**工程项目部的通知、授权委托书、古田**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古田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顾某某、李某某、池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生态修复情节,并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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