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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葫芦岛市龙港区**街道**村长,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龙港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坤,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为了给其休闲山庄修建环路,在未经过村委会同意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于2019年2月末时利用其**职务之便谎称****村村委会修路,雇佣钩车司机毕某某在****村**山东北侧山坡(**沟)毁林修路,期间村护林员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勒令其停止施工,冯某某不听劝阻仍欺瞒司机毕某某,告知毕某某此事为上级政府行为,已经沟通好,让毕某某继续施工,直至达到其目的将山路修完,在公安机关展开侦查介入后,冯某某又谎称其是为村里的淡水井井房占地修路,冯某某占用区域为1林班55、61、136小班,共毁坏并占用林地11.62亩,林地类别为:商品林。林木损失无法调查,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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