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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2********,汉族,本科文化,**(上海)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村**桥**号,住浙江省海宁市**小区**幢**室。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3月8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静安分局于2020年5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静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6月成立**公司,租赁本市静安区**路**号**室作为办公地点,以加盟合同为名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51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465万余元,冯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冯某某参与经营**公司或共谋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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