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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小区。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相关项目方使用。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开发南充市**项目资金短缺,以南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与**公司签定《居间服务合同》、《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等合同,以**项目一楼的门面、负一楼的车库做为抵押,出具空白借据,提供收款银行帐号,通过公开宣传,分三次向出借人代表张某某等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建设。侦查机关立案后,冯某某用南充市**项目负一楼车库抵偿集资群众借款,在公诉机关审结前全部清偿了集资群众的集资款。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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