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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拘禁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新疆乌市沙区西山东街润和居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马某某与前男友冯某某租住在位于乌市沙区西山东街润和居小区**号的出租房内,租住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多次使用擀面杖、腰带,充电器等物品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头部、脸部、眼睛、耳朵、双臂、双腿、臀部、后背、胸部、双脚、脖子多处受伤,经沙区刑侦大队法医室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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