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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9日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泌阳县泰山庙镇岗李村委安路陈段红河,使用自制电捕鱼器在河道内非法捕鱼,捕得一条野生鲫鱼。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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