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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孙某某,先后两次,携带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等工具,在萧山区南阳街道油库附近段钱塘江水域进行电捕鱼,捕获杂鱼数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禁渔期通告,案发经过,扣押笔录,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同案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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