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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冯某某在家中无聊想去河中捕捞些鱼来食用,于是携带四张渔网到其家附近的正安县碧峰镇洪泉村洪泉河吴大坝(小地名)河内网鱼,在收网时被正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查获的冯某某使用的4张渔网内网目尺寸均小于5cm,其捕捞的渔获物重量为0.69kg。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自行购买鱼苗放生河内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冯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相对于使用毒鱼、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量较大的行为,冯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投放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冯某某捕鱼所用渔网及0.05kg渔获物建议正安县公安局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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