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靖宇县人,现住辉南县**乡,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冯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在明知采伐树木和运输木材时会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情况下,进行采伐和运输木材导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被毁坏。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共计毁坏黄菠萝树31棵,蓄积0.051立方米,其中幼树26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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