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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环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乐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同年5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乐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晚上八点左右,杨某某约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放狗逮野兔子,杨某某骑摩托带了三只细狗,冯某某带了一只细狗和照明用的头盔,头盔上带着一个300瓦的大灯,还有一个背包式的锂电池,杨某某用摩托车带着冯某某一起去杨各庄村放狗抓野兔子,在找野兔子的过程中被群众现场抓获,交于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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